险企“补血”新渠道:无固定期限债券强制评级被取消!对保险集团说“不”!
当保险业快速发展时,资本的补充必不可少。对于保险公司来讲,增加其资本实力的渠道多种多样,而在资本市场公开发债,也不失为一种“良策”。
然而,随着风险因子的不断增加,险企所需要用来抵御风险的资本也随之上涨。 基于此,为完善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机制,提高保险业风险抵御能力,保护投资者利益,11月19日,央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取消保险公司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强制评级要求”、“提升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市场化定价程度”、“提高保险公司的资本质量”,连番的资本利好政策,让保险公司们看到了更广阔、更充足的“资金池”,但前提是,把好资本质量关。
放宽时间、评级“门槛”,
拓宽资本补充渠道此次《征求意见稿》共14条内容,虽然“短小”,但对于保险公司来讲,则很“精悍”。从主要内容看,《征求意见稿》主要包含五大方面的内容:
● 明确了保险公司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定义和发行、信息披露、登记托管的相关要求。
● 规范了保险公司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相关条款,包括减记和转股条款、利息取消条款等,还明确了减记和转股的触发事件。
● 取消了保险公司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强制评级要求。
● 强调保险公司应当提升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市场化定价程度,丰富投资者类型,提高保险公司的资本质量。
● 从宏观角度出发,对保险公司发行包含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在内的资本补充债券实行余额管理。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是指,保险公司发行的没有固定期限、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在持续经营状态下和破产清算状态下均可以吸收损失、满足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资本补充债券。
也就是说,在债券的时间限制方面,险企可以依据自身情况而定,没有固定的期限,十年、十五年等均可。而这与银行永续债类似,从一定意义上来讲,这次算作是保险开启永续债的一个信号。
另外,保险公司发行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应当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当触发事件发生时,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应当实施减记或转股。其中,触发事件包括持续经营触发事件和无法生存触发事件。
持续经营触发事件:
是指保险公司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30%。
● 中国银保监会认为若不进行减记或转股,保险公司将无法生存;
● 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保险公司将无法生存。
“偿二代”倒逼险企“强基固本”,
增加资本势在必行其实,在2015年,央行、原保监会就针对险企发债问题发布了《关于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宜的3号公告》(以下简称“3号公告”),当时允许保险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资本补充债券补充附属一级资本。不过,当时规定的是“发行期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的资本补充债。
而且,在评级方面,3号公告中表示,“资本补充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与交易初始评级应当聘请两家具有评级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在存续期要定期发布评级报告。但《征求意见稿》将评级的“强制性”取消,又将发债“门槛”放宽。于险企而言,则预留了更多可能性,拓宽了资本补充渠道。
作为险企补充资本实力的一种方式,发债其实除股东注资、资本市场股权交易等方式之外的另一大行之有效的“方案”,可谓是附属资本。
随着保险业务的迅速扩张,很多保险公司尤其是中小保险公司由于资本有限,面临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当“股东投靠无门”,而股权转让难成时,发债或许成为救命稻草。
有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共有13家险企成功发行资本补充债券,发债总额为373亿元。例如,1月,建信人寿成功发债60亿元,票面利率为4.3%;3月,泰康养老发行20亿元资本补充债券,票面利率为4.24%;中邮人寿成功发行40亿元资本补充债券,票面利率为4.27%等。
在2020年,险企也出现了密集发债的现象,至少有20家获批发行资本补充债券,尤其是在第四季度通过发债“补血”更明显,且发债频次和规模远超2019年。
而这一现象的背后依旧离不开“偿付能力”的倒逼。随着监管对险企偿付能力的更高要求,越来越多的险企滑向偿付能力红线。为了保证日后业务的顺利开展,补充资本势在必行。
法询金融监管研究院副院长周毅钦也表示,在“偿二代”监管体系下,未来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实施,可能引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的显著波动,本次《征求意见稿》是在2015年的政策基础上专门提出了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补充债券的相关要求,可用于补充核心二级资本。
保险集团未“入围”,
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余额
不可超过核心资本的30%
一家头部险企投资人士表示,取消保险公司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强制评级要求,对保险机构补充二级资本形成利好,随着部分保险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对补充资本的诉求也越来越强,未来永续债可以成为保险机构补充资本、提升偿付能力的手段之一。
光大证券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师张旭也表示,发行环节中强制评级变为非强制性,可以提升发行效率,节省评级费用,同时也有利于倒逼市场不过分依赖外部评级,修炼内功,提升内评力量。
“利好”,是市场对于此次《征求意见稿》的一致看法,不过,能否顺利发债,还需要取决于监管对于险企自身实力与发展情况的考察结论。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另外,保险公司发行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赎回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不能赎回;支付利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当期利息支付义务应当取消。保险公司无法如约支付利息时,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投资人无权向法院申请对保险公司实施破产。
保险公司可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补充核心二级资本,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余额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30%。
2021年中国保险新媒体联席会成员(第一批)
2020年中国保险新媒体联席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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